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7,壢簡,1197,2018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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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197號
原 告 姜曉菁
被 告 梁元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2 月2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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