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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19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黃啟峰
被 告 翁佳慧
訴訟代理人 翁莊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請被告及訴訟代理人於收到本裁定14日內,提出被告本人簽名之委任狀(勿由他人代簽),如未能提出上開委任狀,請被告於如主文所示之庭期自行到庭。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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