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248號
原 告 張肇良
訴訟代理人 陳明政律師
上列原告與鴻拓實業有限公司、謝禎財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查本件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3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3,5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