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292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被 告 朱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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