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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359號
原 告 羅秋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有何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時間點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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