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7,壢簡,388,2018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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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388號
原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秀錦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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