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7,壢簡,401,201804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401號
原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杲中興 通訊地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尚霖 通訊地址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林光源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