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51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廖韋誠即廖偉佑即廖韋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即「廖偉誠即廖偉佑」之記載,應更正為「廖韋誠即廖偉佑即廖韋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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