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7,壢簡,737,201811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737號
上 訴 人 鄭瑞通

被 上訴人 鄭仁慶
鄭道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道鈞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