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7,壢簡事聲,12,2018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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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事聲字第12號
聲明異議人 日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秋明


相 對 人 沈要有即欣香企業社

上列聲明異議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聲明異議人就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20281 號於107 年10月23日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支付命令聲請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7 年10月23日所為駁回異議人之裁定,業於107 年10月29日補充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見本院支付命令卷第46頁),異議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之107 年11月1 日具狀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前於107 年9 月21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積欠貨款(下稱系爭貨款)為由,具狀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有請款對帳單及送貨單為證,且於同年10月16日具狀補陳債務人交付用以清償貨款之第三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並陳明戶籍機關因異議人未提出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出於個資保護緣故,無法提供查調戶籍謄本,是異議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有據,原裁定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並無理由等語。

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查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聲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應明確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年籍相關資料,以供法院確認核發支付命令之對象,上開規定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必要程式。

本件異議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上僅記載相對人姓名「沈要有即欣香企業社」及地址,惟未記載相對人沈要有之年籍資料,致本院無從特定支付命令之對象(相對人),其聲請之程式自有未備,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7 年10月1 日以裁定命異議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以供本院特定相對人沈要有之身分資料,該補正裁定於107 年10月9 日送達異議人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是本件異議人未依期限補正,本院司法事務官以裁定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

異議人聲明異議雖稱戶政機關因無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囿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而拒絕提供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故非異議人未依貴院補正裁定實施補正云云。

惟查,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已如前述,且同姓名者眾,異議人須查報相對人之年籍資料以確認對象,為異議人應舉證事項,本院並無從僅依相對人之姓名或地址查悉異議人所稱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等年籍資料。

是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

四、又本件異議人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時,依其提出請款對帳單及送貨單,可知雙方間存有買賣關係,惟依異議人先送貨後收款之商業習慣,未見其提出系爭貨款有約定清償期限或釋明其已催告交付系爭貨款之相關債權文件之證明。

基此,異議人迄至系爭裁定作成前,所提可使法院即時調查之證據,僅有相對人交付之第三人支票。

惟票款之原因出於多端,或為借款,或為贈與,或因其他之法律關係,非可謂存在前開票款之事實,即可逕為推論異議人及相對人間買賣意思互相表示合致之事實亦屬存在,況異議人亦未就其就系爭貨款曾向相對人為催告之意思表示提出事證以實其說,單此自難使法院達信其主張大致為真之蓋然心證,是異議人顯未就請求之原因為適當釋明,其聲請自不符上開規定。

從而,本院司法事務官以系爭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於法核無違誤,異議意旨據以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顯無理由。

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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