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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湯秋蓉
相 對 人 廖建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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