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8,壢保險小,39,2019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潘炳煌
被 告 陳俊男
被 告 孫逸瑄
法定代理人 孫裕泰
法定代理人 萬淑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孫逸瑄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孫逸瑄負擔新臺幣貳佰參拾陸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承保車輛係遭被告孫逸瑄手持之紅色木製圓凳椅腳毀損乙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被告孫逸瑄主張係遭被告陳俊男駕車擦撞始造成乙情,為被告陳俊男所否認,自應由被告孫逸瑄就此有利於己之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然本件依卷內資料,實不足以認定被告陳俊男有擦撞情形,原告請求被告陳俊男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尚乏依據,本件應由被告孫逸瑄依上開法文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條定有明文。

又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依上規定,原告請求系爭車輛維修費,其中零件費用自應扣除折舊。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 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原告承保車輛自出廠日103 年10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5 年12月24日,已使用2 年3 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30,361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與工資1,800 元、烤漆2,500 元合計為34,661元。

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民法第21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最高法院著有85年台上字第175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00 元以上600 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亦有明文。

經查系爭車輛當時停放在交岔路口,有現場照片及現場圖可佐,屬不得臨時停車之場所,顯見系爭車輛有違規停車或暫停不當而肇事之情事,亦具過失,系爭車輛若非於事故當時停放在禁止臨時停車之路旁,亦不致生受損之情事,自應依其過失比例分擔部分損害。

本院認關於本件事故被告孫逸瑄應負擔60%過失責任,始為允當。

則原告得據此請求被告孫逸瑄賠償之金額應為20,797元(計算式:34,66160%=20,7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原告逾此金額之請求,則屬無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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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84,000×0.369=30,99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84,000-30,996=53,004第2年折舊值 53,004×0.369=19,558
第2年折舊後價值 53,004-19,558=33,446第3年折舊值 33,446×0.369×(3/12)=3,085第3年折舊後價值 33,446-3,085=30,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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