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0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祐鳴
馬維隆
被 告 吳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省略。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又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且轉彎車應讓直行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第102條第1項第1款、第7款分別有明文規定。
經查,本件原告保戶汽車駕駛人即訴外人徐曉薇於警詢中自陳「我的方向是行善路22巷要左轉行善路,對方是行善路往環東路直行」(見本院卷第33頁),另觀諸卷附事故現場圖(見本院卷第29頁),足認本件原告汽車係轉彎車,且其從巷口出來欲左轉,被告則為直行車,而轉彎車本就應讓直行車先行,揆諸首開說明,被告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至明,而本院審酌卷內事證亦認為被告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責任,依卷內事證,本院認定原告應負80% 之過失責任,被告則應負20% 之過失責任,附此敘明。
三、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
又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
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經查,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42,394元(零件為33,282元、工資2,300 元、烤漆6,812 元、)等情,有前開報價單、發票為證。
而原告既係以新零件替代舊零件,自應就零件費用計算並扣除折舊,始屬公平。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系爭車輛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 ,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
系爭車輛之出廠年月為105 年11月,有系爭車輛行照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頁),迄系爭車禍事故發生即107年2 月5 日,已經使用1 年4 個月,則零件扣除折舊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8,418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工資2,300 元及烤漆6,812 元,共計27,530元(計算式:18,418元+2,300 元+6,812=27,530元),則原告就系爭車輛之損壞所得向被告請求之金額為27,530元,而被告既僅負20% 之責任,則扣除責任比例後,原告僅得向被告請求5,506元。
四、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經減縮後請求8,453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惟原告僅得向被告請求5,506元及利息,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3,282×0.369=12,281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3,282-12,281=21,001第2年折舊值 21,001×0.369×(4/12)=2,583第2年折舊後價值 21,001-2,583=18,418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