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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保險簡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日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25日本院108 年度壢保險簡更一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6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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