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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再小字第2號
再審原告 我是角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榮玉
再審被告 施靜觀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施靜觀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83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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