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8,壢勞小,21,2019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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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勞小字第21號
原 告 彭業勝
被 告 陳純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土城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案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且兩造之勞動契約履行地亦在新北市土城區,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 份可證。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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