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勞簡字第11號
原 告 蔡文忠
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
被 告 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豐賜
訴訟代理人 彭敘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九年三月九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