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8,壢司簡調,191,201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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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鴻昌等間聲請調解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傅鴻昌積欠聲請人債務迄未清償,嗣聲請人查知相對人傅鴻昌之被繼承人傅金龍死亡後,遺有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暨799 建號建物(下略稱系爭不動產),茲因相對人傅鴻昌恐遭聲請人追索,乃將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致使聲請人對相對人傅鴻昌之債權因無法執行受償,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撤銷,並請求塗銷相對人等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傅鴻昌等繼承人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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