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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司簡調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琿宏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張世銘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張世銘積欠聲請人債務,屆期未為清償,詎聲請人對於張世銘之薪資強制執行,竟遭相對人琿宏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異議,致聲請人無從就該薪資受償,爰依法請求確認張世銘與琿宏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核其性質係屬確認之訴,非當事人藉由調解程序互相讓步所得處理,故聲請人此揭聲明,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可認為不能調解,是以,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爰以裁定駁回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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