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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司簡調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子儂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葉子儂尚積欠聲請人債務,屢經催償未果。
聲請人嗣查知相對人為避免強制執行,則以贈與為登記原因,將其名下所有不動產即新屋區大牛欄段後湖小段484 地號土地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林○○所有,彼等無償脫法行為,顯已損害聲請人之權利。
聲請人自得依法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葉子儂所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顯非得由兩造透過調解方式互相讓步以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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