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8,壢司簡調,957,2019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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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司簡調字第957號
聲 請 人 羅學宥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偉如
相 對 人 遠傳電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門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附卷可稽,觀諸聲請人起訴狀所載請求之事實、理由等,可知係與電信業者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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