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壢司調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劉僡鴻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三信合作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分別設址臺北市松山區、新北市中和區、臺中市中區、新北市林口區、臺北市松山區、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大安區、臺中市北區,有經濟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憑。
準此,依首揭規定,本院均無管轄權,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