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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司調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蕙玲等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曾蕙玲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相對人曾蕙玲為避免遭強制執行,而與其他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遺產,以分割協議為登記原因,將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登記予其他繼承人曾蕙蘭,相對人曾蕙玲則全然放棄繼承登記,渠等間之行為顯已侵害聲請人之債權實現,爰依民法第87、242 、113 條等規定,就其無效法律行為聲請回復原狀,故為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而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係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而聲請人此揭聲明,核其性質係屬確認之訴,非當事人藉由調解程序互相讓步所得處理,故聲請人此揭聲明,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可認為不能調解,是以,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爰以裁定駁回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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