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106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林詩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狀上無當事人或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7 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清單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