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8,壢小,1150,2019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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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1150號
原 告 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一平
訴訟代理人 曾源祥
被 告 王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713 元,及自民國108 年7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995 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5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嗣於訴訟繫屬中將其聲明減縮為如後述聲明所示(見本院卷第52頁)。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 年2 月17日6 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貨車(下稱被告車輛),行經桃園市○鎮區○○路000 號前,因惡意逼車而不慎碰撞訴外人許光輝駕駛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受有修復車輛費用共計8,500 元之損失(工資:3,000 元、零件:5,500 元)。

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零件折舊後之修車費用及營業損失4,058 元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74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一直變換車道,是因許光輝先違規佔用車道、任意變換車道逼車,並在路間要超過伊車時撞到伊,原告應自行承擔損失,或依過失比例計算維修金額。

伊對系爭車輛維修費8,500 元及營業損失4,058 元沒有意見等語,以資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汽車行駛時,不得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五、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2項、第98條第1項第2 、5 、6 款分別訂有明文。

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 前段定有明文。

就本件車禍發生之過程,本院會同兩造當庭勘驗標註警方光碟之證物袋內262-U7許光輝之光碟中108.02.17262-U7 許光輝遭逼車資料夾內DAT .TS 檔案,並有勘驗筆錄可佐(見本院卷第51頁背面),該檔案為車牌號碼000-00營業用大客車之行車紀錄器拍攝畫面,以下9 格畫面各以畫面中數字代替:

(一)畫面時間顯示為2019/02/17,06:54:40秒至53秒時:第5 格畫面中,系爭車輛行駛於中豐路外側車道劃設白線內,其左側同向內車道有其他自用小客車越過,隨後該內側車道後方有一台自用小貨車駛至(即被告車輛),行經系爭車輛旁,向前駛於系爭車輛左側內車道前方(見第3 格畫面)。

(二)畫面時間顯示為2019/02/17,06:54:54秒至55:10秒時:第3 格畫面中,被告車輛跨越白虛線,占用外側車道行駛,隨即變換車道至系爭車輛行駛之外側車道前方,嗣系爭車輛變換車道至內側車道,被告車輛旋又變換至系爭車輛前方之內側車道。

(三)畫面時間顯示為2019/02/17,06:55:11秒至15秒時:第3 格畫面中,系爭車輛再次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被告車輛右邊車輪再跨越白虛線,佔用部分外側車道,系爭車輛靠右側向前行駛與被告車輛併排。

(四)畫面時間顯示為2019/02/17,06:55:16秒至18秒時:第5 格畫面中,兩車車距非常相近,被告車輛橫跨內外車道與系爭車輛併排行駛時,忽然靠向右側,隨即兩車發生碰撞,被告車輛越過系爭車輛向前繼續行駛。

四、由上開勘驗結果、卷內交通事故資料可知,被告本應依首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行駛車輛,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於行駛時,不斷任意變換車道,又在與系爭車輛併排行駛時,跨越兩條車道,且未禮讓直行外側車道之系爭車輛先行,而於迫近系爭車輛時,因未保持安全距離,致與系爭車輛發生碰撞,造成系爭車輛受有上開損害,其有過失甚明,且其過失行為與損害之發生具相當因果關係,且依勘驗結果,系爭車輛未有違規駕駛之行為,被告自應負全部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被告固辯稱其變換車道是因系爭車輛違規在先,且係系爭車輛超過被告車輛時撞到被告車輛云云,惟本件車禍之發生乃肇因於被告車輛跨越車道行駛時,未保持安全距離所致,已如上述,是系爭車輛既因被告之過失行為受損,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無疑,被告空言系爭車輛違規行駛、惡意逼車,卻未舉證以實其說,所辯自無足採。

五、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條定有明文。

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

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是系爭車輛之修理以新零件更換被損之舊零件,則以修理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

又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運輸業用客車耐用年數為4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438 ,其最後1 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

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一月者,以月計」。

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4 年6 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8 年2 月17日,已使用3 年9 月,則零件5,500 元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655 元(詳如附表計算式),至於修理工資,被告應全額賠償,則原告共得請求之修車費用合計3,655 元(計算式:零件655 元+工資3,000 元=3,655 元)。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六、復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民法第216條定有明文。

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為營業客運,其因本件事故送廠維修1 天,依原告107 年12月、108 年1 月計算每日平均營收為4,058 元,請求被告給付營業損失4,058 元等情,業據提出實際維修完成日期證明書、營收明細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綜上,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金額合計為7,713 元(計算式:系爭車輛維修費用3,655 元+營業損失4,058 元=7,713 元)。

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七、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損害賠償之債務,其給付並無確定期限,而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08 年7 月29日送達被告,有本院之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35頁),則被告應自108 年7 月30日起負遲延責任。

八、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據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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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5,500×0.438=2,409
第1年折舊後價值 5,500-2,409=3,091
第2年折舊值 3,091×0.438=1,354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091-1,354=1,737
第3年折舊值 1,737×0.438=761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737-761=976
第4年折舊值 976×0.438×(9/12)=321第4年折舊後價值 976-32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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