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8,壢小,1168,20191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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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11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世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30日所為之108 年度壢小字第1168號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此項裁定並於同年10月31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上訴之裁判費、上訴聲明,有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證明等件在卷可佐,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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