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8,壢小,1171,2019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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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1171號
原 告 温淑安
法定代理人 賴靜宜
温奇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彥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然原告請求項目中機車及鞋子毀損部分並非附帶民事訴訟得提起之範圍,是否要自附帶民事訴訟中撤回,於本案追加請求?如是,查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零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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