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8,壢小,1182,2020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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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1182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程鼎智
被 告 龍逸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於本院民國108 年8 月19日及10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時當庭變更聲明僅請求本金新臺幣(下同)14,868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8 年5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9頁反面及第31頁反面),經核原告上開聲明縮減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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