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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1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洪英宭
被 告 翁金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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