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8,壢小,128,2019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128號
原 告 蘋果世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吟
被 告 岳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秉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兩造簽訂之合約書約定條款第5 點約定:「本工作單視同雙方有效合約,如有違約情事,則以臺灣臺南地方地院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原告提出之合約書約定條款在卷足憑(見本院支付命令卷第5 頁),本件原告既係因該合約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999元之本息,是依前開法條,應由上述約定之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