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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131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 告 程品昀即邦德勒‧葛恩
歐泉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6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依就學貸款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被告既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審酌,據原告所提之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附表:
┌────┬────────────┬────────────┐
│請求金額│利息 │違約金 │
│ │ │ │
├────┼────────┬───┼────────┬───┤
│ │期間 │週年 │期間 │週年 │
│ │ │利率 │ │利率 │
│ ├────────┼───┼────────┼───┤
│ │自107年12月3日起│1.15% │自108年1月1日起 │0.115%│
│19,670元│至108年6月25日止│ │至108年6月25日止│ │
│ ├────────┼───┼────────┼───┤
│ │自108年6月26日起│4.16% │自108年6月26日起│0.416%│
│ │至清償日止 │ │至108年6月30日止│ │
│ ├────────┴───┼────────┼───┤
│ │ │自108年7月1日起 │0.832%│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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