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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1339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子玹
被 告 羅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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