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8,壢小,1370,2019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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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137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張嘉誠


被 告 黃創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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