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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15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建森
被 告 邱邦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則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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