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18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建森
被 告 范揚瑋(范容端之繼承人)
被 告 徐淑桂(范容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范容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9,827元,及如附表所載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附表
┌─┬─────┬──────────────┬────────────┐
│編│本金金額 │ 應收利息 │ 逾期違約金 │
│ │(新臺幣)├─────────┬────┼────────────┤
│號│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及利率 │
├─┼─────┼─────────┼────┼────────────┤
│1 │79,827 元 │自106 年9 月1 日起│1.15% │自106 年10月2 日起至清償│
│ │ │至107 年4 月29日止│ │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
│ │ ├─────────┼────┤按本借款利率10%計算之違│
│ │ │自107 年4月30 日起│2.15 % │約金,超過6 個月者,就超│
│ │ │至清償日止 │ │過部份按本借款利率20%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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