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8,壢小,216,20190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216號
原 告 張志毅
被 告 曾淑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雖在另案(本院107 年度壢簡字第659 號)之答辯狀上記載原告個性古怪,然僅係被告一己主觀之感受,且上開文狀係附於法院卷宗內,與該案無關之第三人均無法閱覽,法院秉公處理案件亦不會受到被告上開片面記載文字之影響,難認原告之名譽會因上開答辯狀之內容而受損。

本件難認原告有何名譽權或人格法益遭被告侵害情節重大之情事,其請求慰撫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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