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8,壢小,2179,2019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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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2179號
原 告 王禮健
被 告 台灣運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7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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