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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2179號
原 告 王禮健
被 告 台灣運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所為駁回原告之訴之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原告有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未繳納,而於民國108 年12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文到3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於108 年12月17日經原告收受在案,至108 年12月31日止,因本院查無其繳納之紀錄,乃於同日以其逾期未補繳裁判費,而裁定駁回其訴;
然原告於108 年12月20日至統一超商繳費之繳費收據嗣後入帳,經查屬實,有該繳款單附卷可稽,是本院於108 年12月31日以其逾期未補繳裁判費為由而駁回其訴之裁定,係屬錯誤,應予撤銷。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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