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222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許方如
邱偉峰
被 告 周淑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791元,及自民國108 年7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6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8 年8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