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8,壢小,2254,2019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2254號
原 告 江仁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旻誼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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