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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27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建森
被 告 莊梅粟(林賢威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黎崇智
被 告 林賢毅(林章松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莊梅粟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賢威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林賢毅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章松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29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莊梅粟於繼承被繼承人林賢威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林賢毅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章松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 段388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附表
┌─┬─────┬──────────────┬────────────┐
│編│本金金額 │ 應收利息 │ 逾期違約金 │
│ │(新臺幣)├─────────┬────┼────────────┤
│號│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自103 年11月1 日起│1.83% │自103 年12月2 日起至清償│
│ │ │至104 年5 月7 日止│ │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
│1 │21,290元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 │ │自104 年5 月8 日起│2.83% │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 │ │至清償日止 │ │計算。 │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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