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43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 告 吳翰麟
吳明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02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附表
┌─────┬─────────┬───┬─────────┬────┐
│ 本金 │利息 │年利率│違約金 │年利率 │
│(新臺幣)│ │ │ │ │
├─────┼─────────┼───┼─────────┼────┤
│ 39,024元 │107 年7 月1 日起至│1.15%│107 年8 月1 日起至│0.115% │
│ │108 年1 月22日止 │ │108 年1 月22日止 │ │
│ ├─────────┼───┼─────────┼────┤
│ │108 年1 月23日起至│4.16%│108 年1 月23日起至│0.416% │
│ │清償日止 │ │108 年1 月31日止 │ │
│ ├─────────┴───┼─────────┼────┤
│ │ │108 年2 月1 日起至│0.832% │
│ │ │清償日止 │ │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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