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8,壢小,546,201907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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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546號
上 訴 人 陳貴榮
被 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5 月2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8 年6 月20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等節,有送達證書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應於108 年6 月30日起發生效力。

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為證,已顯已逾5 日,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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