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556號
原 告 曾家桐
被 告 蔣育泓
林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觀諸兩造間買賣契約並未約定債務履行地,有買賣契約在卷可佐,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嘉義縣水上鄉,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管轄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