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8,壢小,596,2019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596號
原 告 久登通運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炳宏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怡君律師
上 列 一人
複 代 理人 廖堃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