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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623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歐懿萱
被 告 張文豪
兼
法定代理人 張美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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