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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654號
原 告 何世昌
被 告 周庭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9 月25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到院閱卷後,對訴外人周玟萱就本件交通事故有過失之事實為舉證。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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