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尹華成
相 對 人 何岳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經聲請人提出107 年度申請之桃園市中壢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為憑;
且經本院職權函調原告106 、107 年度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總歸戶證明結果,原告106 、107 年度所得僅新臺幣(下同)4,000 元,名下無財產等節,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堪認聲請人確已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