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8,壢救,2,20190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江小蓮


相 對 人 潔強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少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即本院108 年度壢勞簡字第1 號案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及審查表以為釋明,且其所提起之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原告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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