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8,壢簡,128,20190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28號
原 告 丁文宏
被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之地址為臺北市○○區○○○路000 號8 樓等情,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本案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